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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出台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共八章三十条,筑牢食品安全防线

青岛市出台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 共八章三十条,筑牢食品安全防线

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《青岛市特殊食品经营管理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规范》),旨在进一步加强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,保障特定人群的饮食安全与健康权益。该《规范》共八章三十条,涵盖了总则、经营资质、人员管理、进货查验、销售管理、贮存运输、监督管理及附则等内容,为全市特殊食品经营行为提供了系统化、精细化的制度遵循。

一、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

《规范》首先界定了特殊食品的范围,包括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。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特殊食品销售、贮存、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。基本原则强调,特殊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或进行备案,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诚信自律,接受社会监督。

二、细化经营资质与人员管理要求

在经营资质方面,《规范》要求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,且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应包含特殊食品销售。对于仅销售预包装特殊食品的,依法实行备案管理。人员管理上,经营者需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,定期接受特殊食品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,并建立健康证明档案,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,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特殊食品的工作。

三、严格进货查验与销售管理

《规范》用较大篇幅规定了进货查验制度。经营者应当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许可证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,建立进货台账,如实记录产品名称、数量、生产日期或批号、保质期、进货日期及供货者信息等,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;没有明确保质期的,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。销售管理中,要求特殊食品应设专柜或专区销售,并在显著位置标明“特殊食品销售专区”字样;保健食品还应标注“保健食品不是药物,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”的消费提示。对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,严禁虚假宣传,不得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。

四、强化贮存运输与监督管理

《规范》要求经营者按照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、警示说明或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运输特殊食品,定期检查库存产品,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。贮存场所应保持清洁、通风,温湿度符合产品要求。监督管理章节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,包括日常监督检查、抽样检验、风险分级管理以及信用监管。对违反《规范》的行为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。

五、附则与实施意义

附则部分对相关术语进行了解释,并明确了《规范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五年。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该《规范》的出台,填补了青岛市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系统性规范的空白,有助于提升经营者合规意识,净化市场环境,切实维护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、婴幼儿、特定疾病人群的合法权益。

下一步,青岛市将加大宣传培训力度,指导特殊食品经营者对标整改,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,确保《规范》落地见效,全力守护人民群众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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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22 08:36:14